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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消防救援衔的晋级

第十八条 消防救援衔一般根据职务等级调整情况或者工作年限逐级晋升。 第十九条 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消防救援衔晋升,一般与其职务等级晋升一致。 第二十条 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消防救援衔晋升,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第二十一条 消防员消防救援衔晋升,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第二十二条 消防救援人员在消防救援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德才表现突出的,其消防救援衔可以提前晋升。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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