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201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管理指挥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三等十一级:

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

指挥长: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

指挥员:一级指挥员、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