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2018年) 第二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2018年) 第七条 第二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 管理指挥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三等十一级: 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 指挥长: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 指挥员:一级指挥员、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