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201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二等八级,在消防救援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指挥长: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

指挥员:一级指挥员、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