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201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消防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三等八级:

高级消防员: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

中级消防员:一级消防士、二级消防士;

初级消防员: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预备消防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