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201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消防救援人员退休后,其消防救援衔予以保留。

消防救援人员按照国家规定退出消防救援队伍,或者调离、辞职、被辞退的,其消防救援衔不予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