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2018年) 第六章 消防救援衔的保留、降级和取消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2018年) 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消防救援衔的保留、降级和取消 第二十三条 消防救援人员退休后,其消防救援衔予以保留。 消防救援人员按照国家规定退出消防救援队伍,或者调离、辞职、被辞退的,其消防救援衔不予保留。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