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2018年) 第六章 消防救援衔的保留、降级和取消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2018年)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消防救援衔的保留、降级和取消 第二十四条 消防救援人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的,其消防救援衔应当调整至相应衔级,调整的批准权限与原衔级的批准权限相同。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