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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2000年)

发布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定义) 第三条 (编码) 第四条 (约束力)

第二章 申请的提出

第五条 (申请人的资格) 第六条 (申请的提出) 第七条 (《申请书》的内容) 第八条 (申请人的权责) 第九条

第三章 申请的受理

第十条 (申请的审查及受理)

第四章 预归类决定书

第十一条 (预归类决定的作出) 第十二条 (《决定书》的内容)

第五章 预归类决定书的效力和使用

第十三条 (《决定书》的效力) 第十四条 (《决定书》的使用) 第十五条 (《决定书》的失效) 第十六条 (解释权) 第十七条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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