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决定书》的失效)

海关在作出预归类决定后,不得随意更改。因海关原因需要改变预归类决定的,由直属海关发出《变更通知书》(见附表三),原《决定书》自《变更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失效。

由以下原因造成预归类决定改变时,原《决定书》即行失效:

因申请人提供的商品资料不准确或不全面,造成原预归类决定需要改变的;

因申请人补充资料或提交新资料、海关需按新提交的预归类申请重新审核,造成原《决定书》失效的;

因国家政策调整、法律、法规变化引起预归类决定改变的,申请人可持原决定书到原申请地海关申请换发《决定书》。

由本款原因引起《决定书》失效产生的其他问题,按《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其他法规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