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决定书》的使用)

《决定书》只限申请人使用。

持有《决定书》的申请人在该决定的有效期内进出口《决定书》中所述及的货物时,应向进出口地海关递交《决定书》。

海关应以查验等方式核对实际进出口货物与《决定书》所述及商品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