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五章 预归类决定书的效力和使用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六条 第五章 预归类决定书的效力和使用 第十六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