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200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的提出)

预归类申请应由申请人填写《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表一),以书面形式提交进出口地海关(包括直属海关);进出口地海关应于接收申请的三天内交直属海关并由直属海关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若接收申请的海关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在同一直属海关关区的,应凭申请人所在地直属海关开具的证明提出申请;申请人所在地直属海关在确认申请预归类的同一种商品未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出预归类申请后,即应开具允许异地申请的证明。

一份预归类《申请书》只应包含一项商品;申请人对多项商品申请预归类的,应逐项提出。

申请人不得就同一种商品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出预归类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