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的审查及受理)
预归类申请由各直属海关受理并作出决定。海关总署负责审查由直属海关上报的疑难商品或有归类争议的商品的预归类申请并作出决定。
海关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对预归类申请进行审查,对不能满足预归类条件的申请,海关可不予受理。
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应为申请人实际或计划进出口的货物,如所提申请与实际进出口无关,海关可不予受理。
预归类申请由各直属海关受理并作出决定。海关总署负责审查由直属海关上报的疑难商品或有归类争议的商品的预归类申请并作出决定。
海关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对预归类申请进行审查,对不能满足预归类条件的申请,海关可不予受理。
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应为申请人实际或计划进出口的货物,如所提申请与实际进出口无关,海关可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