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200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人可在海关作出预归类决定前向海关提供新资料,并对原提供资料作出说明。

申请人在海关作出预归类决定之后声明原提供资料作废并要求向海关提交新资料的,如货物尚未实际进出口,海关应按新提交的预归类申请重新审核;如货物已实际进出口,按本办法第十五条有关条款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