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预归类决定的作出)

海关作出预归类决定后以《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见附表二)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持有,另一份由作出预归类决定的海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