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三条法规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法规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法规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法规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十二条法规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第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法规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法规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第十七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八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法规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增值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