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财政部法规。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