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购进固定资产;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