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法规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法规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