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本条第三款法规情形外,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x扣除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