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