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十二条法规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

销售额比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法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