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法规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