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