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法规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法规。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法规免税、减税项目。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法规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法规。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法规免税、减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