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法规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法规。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法规免税、减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