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法规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