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13年)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
-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13年)
-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11年)
-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
- 中国气象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11年)
-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气象局关于公布已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7年)
- 中国气象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4年10月)
-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2013年)
-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经认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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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气象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 关于规范国歌奏唱礼仪的实施意见(2014年)
-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年)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2001年)
- 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202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