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资质审查与评审 第十八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资质审查与评审 第十八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确定,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评审时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