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原认定机构根据年检记录及资质申请条件,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作出准予延续、降低等级或者注销的决定。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且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