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取得资质的单位,需要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