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

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

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