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满足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丙级资质。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甲级或者乙级资质。申请单位除了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 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