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甲级或者乙级资质。申请单位除了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附表4);

3个以上防雷工程的用户使用证明;

两个已完成的防雷工程全套技术资料;

由气象主管机构发放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