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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附表:1.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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