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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

发布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2025年12月2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5年第10号公布 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行为,保护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产品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和管理的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上述资产管理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募产品信息应当至少通过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同时按照与投资者的约定通过全国性金融类主流媒体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私募产品信息应当按照监管要求通… 第六条 同一资产管理产品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合理划分各方权责,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协议约定承…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方式按照披露范围分为公开披露和非公开披露。公募产品信息披露原则上应当采取公开披露方式,但涉及向具体投资者提供其个人投资信息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规定的… 第八条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不得有以下行为: 第九条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内容应当采用中文文本进行表述。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不同文本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资产管理产品数据信息应当…

第三章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要求

第一节 产品募集信息披露

第十条 资产管理产品销售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产品说明书、产品合同、风险揭示文件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产品的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合同应当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产品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合同中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产品披露业绩比较基准的,应当说明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重点反映业绩比较基准与投资策略、底层资产和相关金融市场表现的关系,并以醒目文…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产品成立之后五个工作日内,产品管理人应当披露发行公告或成立公告。发行公告或成立公告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

第二节 产品定期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产品存续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定期披露定期报告、产品净值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产品的定期报告应当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七条 公募产品的定期报告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第十八条 私募产品的定期报告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第十九条 产品管理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披露资产管理产品的净值信息: 第二十条 产品管理人应当披露公募产品的过往业绩,产品成立不足一个月的除外。公募产品管理人及披露私募产品过往业绩的私募产品管理人,应当制定合理的过往业绩披露规则,披露规则应…

第三节 产品临时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召开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人会议或受益人大会(如有)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合同约定,提前向投资者披露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资产管理产品以下事项,应于知晓或应当知晓相关事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对产品运行和投资者可能产生…

第四节 产品终止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产品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在资产管理产品终止后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到期公告或清算报告。到期公告应当至少包括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

第四章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加强对未对外披露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的管控并建立相关管理机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违规泄露未对外披露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设计复杂、风险较高的资产管理产品以显著、清晰的方式提示产品投资运作及交易等环节的相关风险。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媒体或市场上流传的有关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办理与资产管理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产品托管协议、对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销售协议(或代理销售协议)约定,办理与资产管理产品销售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妥善保存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会计师事务所为产品信息披露出具审计报告,应当制作并妥善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持续监管。 第三十一条 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应当会同承担产品登记职能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各自… 第三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或者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产品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协助开展穿透披露的,或者专业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法律意见等文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资产管理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出台的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