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要求 第一节 产品募集信息披露 第十条 资产管理产品销售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产品说明书、产品合同、风险揭示文件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产品的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合同应当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产品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合同中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产品披露业绩比较基准的,应当说明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重点反映业绩比较基准与投资策略、底层资产和相关金融市场表现的关系,并以醒目文…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产品成立之后五个工作日内,产品管理人应当披露发行公告或成立公告。发行公告或成立公告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 第二节 产品定期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产品存续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定期披露定期报告、产品净值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产品的定期报告应当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七条 公募产品的定期报告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第十八条 私募产品的定期报告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第十九条 产品管理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披露资产管理产品的净值信息: 第二十条 产品管理人应当披露公募产品的过往业绩,产品成立不足一个月的除外。公募产品管理人及披露私募产品过往业绩的私募产品管理人,应当制定合理的过往业绩披露规则,披露规则应… 第三节 产品临时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召开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人会议或受益人大会(如有)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合同约定,提前向投资者披露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资产管理产品以下事项,应于知晓或应当知晓相关事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对产品运行和投资者可能产生… 第四节 产品终止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产品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在资产管理产品终止后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到期公告或清算报告。到期公告应当至少包括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 第九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