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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公募产品的定期报告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分别列示投资穿透前和穿透后的前十项资产的具体名称、规模和比例等信息(对于投资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不穿透);

投资策略、产品运作分析等;

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持有该产品份额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一投资者(如有)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比、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风险等信息,在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产品前十名投资者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产品的半年和年度报告应当附托管机构出具的托管报告;

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