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节 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节 第三章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节 产品定期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产品存续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定期披露定期报告、产品净值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产品的定期报告应当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七条 公募产品的定期报告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第十八条 私募产品的定期报告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第十九条 产品管理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披露资产管理产品的净值信息: 第二十条 产品管理人应当披露公募产品的过往业绩,产品成立不足一个月的除外。公募产品管理人及披露私募产品过往业绩的私募产品管理人,应当制定合理的过往业绩披露规则,披露规则应…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