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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产品成立之后五个工作日内,产品管理人应当披露发行公告或成立公告。发行公告或成立公告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