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要求 第一节 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一节 第三章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要求 第一节 产品募集信息披露 第十条 资产管理产品销售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产品说明书、产品合同、风险揭示文件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产品的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合同应当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产品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合同中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产品披露业绩比较基准的,应当说明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重点反映业绩比较基准与投资策略、底层资产和相关金融市场表现的关系,并以醒目文…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产品成立之后五个工作日内,产品管理人应当披露发行公告或成立公告。发行公告或成立公告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 第三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