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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私募产品的定期报告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属于分级产品的,分别列示不同等级的风险收益信息;

投资其他适用《指导意见》的产品的,应当披露所投资产品的选择标准;

产品管理人自有资金及产品管理人关联方投资私募产品的,应当披露投资资金规模、投资产品分级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