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不得有以下行为: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对实际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
对私募产品信息进行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诋毁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或者销售机构;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