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六章 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资产管理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出台的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