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2020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评估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管理与风险状况,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加强分类监管,促进金融租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租赁公司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开业时间已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 第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是指监管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掌握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整体状况作出评价判断的监管过程,是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 第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工作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包括银保监局和银保监分局)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级要素和评级方法 第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包括资本管理、管理质量、风险管理、战略管理与专业能力等四方面内容。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类评级指标组成。 第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第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级别和档次分为1级、2级(A、B)、3级(A、B)、4级和5级共5个级别7个档次,级数越大表明评级越差,越需要监管关注。 第八条 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金融租赁公司,监管机构应在评级得分对应级别和档次基础上,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 评级操作规程 第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评级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 第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按照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初评、银保监会复核、反馈监管评级结果、档案归集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对辖内金融租赁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初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监管评级时应配置充足的监管资源,确保评级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监管评级初评应当力求广泛汇集各方面信息,全面反映金融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业务经营、并表管理等情况。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 第十三条 监管评级初评应当对收集的信息进行仔细整理、筛选和分析,确定金融租赁公司的关键问题和主要风险以及需要进一步了解的评级信息。必要时,可到被评级金融租赁公司进行现场走… 第十四条 监管评级初评对每一项评级要素的评价应当分析深入、理由充分、判断合理,准确反映金融租赁公司的实际状况,并据此完成相关的评级工作底稿。 第十五条 银保监会对银保监局报送的初评结果进行复核,并将监管评级最终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相应银保监局。 第十六条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将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最终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通过会谈、审慎监管会议、监管意见书等方式通报给金融租赁公司,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七条 评级工作结束后,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将评级信息、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评级结果反馈会谈纪要等文件资料存档。 第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原则上仅供监管机构内部使用。必要时,监管机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向有关政府部门、境外监管当局等通报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但应要求其不得… 第四章 分类监管 第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监管机构衡量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重要依据。金融租赁公… 第二十条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单项要素评级得分情况的监管关注,结合评级反映问题,视情况采取督促公司制定整改计划、开展专项现场检查等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银保监会可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于每年开展监管评级工作前适当调整评级要素和评级方法。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发现金融租赁公司重大风险或重大问题的,银保监局可向银保监会提出下调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结果的建议,银保监会复核后采取相应调整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版本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2025)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