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2020年) 第三章 评级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2020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评级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监管评级初评对每一项评级要素的评价应当分析深入、理由充分、判断合理,准确反映金融租赁公司的实际状况,并据此完成相关的评级工作底稿。 银保监局负责审定所辖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初评结果,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辖内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初评结果以监管评级报告形式报送银保监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