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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202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监管评级初评应当对收集的信息进行仔细整理、筛选和分析,确定金融租赁公司的关键问题和主要风险以及需要进一步了解的评级信息。必要时,可到被评级金融租赁公司进行现场走访,全面了解情况并收集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