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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202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监管评级初评应当力求广泛汇集各方面信息,全面反映金融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业务经营、并表管理等情况。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公司有关经营管理文件、审计报告及其他重要外部信息等。信息收集由机构监管部门牵头完成,并充分征求现场检查、功能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