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202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金融租赁公司,监管机构应在评级得分对应级别和档次基础上,采取相应措施:
发生重大涉刑案件、存在财务造假、被给予行政处罚和被采取监管强制措施的,应区别情形确定是否采取下调措施,且监管评级结果应低于2级;
无法正常经营,出现严重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稳定的,监管评级结果应为5级;
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应下调监管评级的情形,可视情节轻重决定下调措施。
发生重大涉刑案件、存在财务造假、被给予行政处罚和被采取监管强制措施的,应区别情形确定是否采取下调措施,且监管评级结果应低于2级;
无法正常经营,出现严重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稳定的,监管评级结果应为5级;
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应下调监管评级的情形,可视情节轻重决定下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