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2020年) 第一章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202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评估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管理与风险状况,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加强分类监管,促进金融租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租赁公司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开业时间已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 第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是指监管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掌握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整体状况作出评价判断的监管过程,是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 第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工作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包括银保监局和银保监分局)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