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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202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工作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包括银保监局和银保监分局)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