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2020年) 第三章 评级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2020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评级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原则上仅供监管机构内部使用。必要时,监管机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向有关政府部门、境外监管当局等通报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但应要求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公开。金融租赁公司应对监管评级结果严格保密,不得将监管评级结果对外披露,不得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